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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电梯资讯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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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十八届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永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2 日

永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及《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3〕29 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基层自治、高效便民、联合审查、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永康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无电梯既有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三、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住宅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单元或该幢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为相关业主。

  加装电梯申请人可自行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程,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申请人和实施主体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应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对自行管理的既有住宅实施加装电梯。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实施加装电梯。

  鼓励推进成片、整小区全覆盖实施加装电梯。

  四、设计要求

  申请人应当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含: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以及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和资金估算等相关内容。

  设计方案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多侵占土地资源,同时要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等方面相关标准和技术安全的要求。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化的占用,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加装电梯后应确保原有小区道路的通行,造型外观应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的应统一规格,统一色彩。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本人及配偶在永康市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加装电梯完成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五层及五层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个单元有 4 户以上业主提出申请的,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市财政给予 25 万元/台的补助,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 1 万元/台的奖励。

  六、保障措施

  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再征收地价款,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及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给排水、燃气、数字电视、通讯等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给予办理。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七、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向所在社区提出公示申请,所在社区邀请市建设局、市资规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管线部门等进行现场查勘,各部门现场确认具备加装电梯条件,并形成记录;同时规避管线等设施受损风险,并给出迁移费用建议。

  (二)签订协议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自主或委托社区(村)组织主持,就加装电梯费用筹集、电梯配置方案、运行维保费用分摊、项目施工、电梯维护管理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街道(镇、区)和社区(村)组织要积极做好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可根据实际提出资金分摊指导意见。

  (三)协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将加装电梯协议和初步建设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村委会)公示栏等位置公示 7 日。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村)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镇、区)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争取达成共识。

  街道(镇、区)和社区(村)要记录协调、听证情况,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施工图设计

  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五)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向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所在单元(幢、小区)业主表决结果;

  3.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5.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和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业主表决结果达到规定要求,但方案公示期间收到该项目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街道(镇、区)和社区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

  6.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资料复印件(其中有单位产权的房屋的,应提交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它身份资料);

  7.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其他组织、企业的,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资料;

  8.施工图审查合格资料(建设部门网上查询)或线下提供图审机构出具技术咨询报告;

  9.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局查询危房系统,系统已录入的危房需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未录入的由市建设局另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并于 7 日内召集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相关管线单位等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要在会后 7 日内向市建设局反馈书面意见,7 日内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市建设局要向申请人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

  联合审查后,将审定结果、审定版平面图、施工图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村委会)公示栏等位置公告。

  (六)工程实施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业主若决定不设置监理单位则无需提供监理合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安装告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加装电梯工程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设置监理单位,若设置监理单位,则监理单位需具有相关资质。

  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对联合审查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加装电梯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

  (七)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八)使用登记、管理

  在加装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要落实电梯管理单位。加装电梯使用管理遵守《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及相关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八、职责分工

  成立永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开展加装电梯工作,负责联合审查牵头、危房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指导、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等工作;市资规局负责项目不动产权权属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装电梯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装电梯注册登记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及规划领域职能已赋权的街道(镇、区)负责未经批准擅自加装电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属地街道(镇、区)应同时做好后续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原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财政、资规、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指导、有关审查、备案及后续维护维保监督工作。

  各街道(镇、区)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镇、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公示审核、矛盾调解等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移的,应积极予以指导支持,开通绿色通道,做好管线迁移、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管线、人工等迁移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九、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5 日起实施,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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